


首先要明确: “ 初装费”的含义,在许多大的燃气公司“管道接驳收入”或“天燃气管道建设收入”。
天燃气公司核心业务大多有两个盈利模式:一是管道建设收入,二是供气收入。城市主管网建设成本是要计入固定资产的,其折旧摊销应作为供气成本与供气收入相配比;与天燃气管道建设收入相配比的只能是从输配干管到居民小区的管道建设成本(有的公司还包括计量表).最重要的问题是固定资产(输配干管、资本性支出)和建设成本(专为某小区或企业用户的管道建设、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标准。目前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这为公司税务筹划和会计核算留下了想象空间。
除了在管道建设成本的范围可以有文章可做外,在建设工程完工确认收入时,如果和用户或开发商签订的建设合同中有后续维护维修服务期间的‚还可以将部分收入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期间分期确认。目前税务筹划的最关键问题是流转税问题,目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许多省市的规定“初装费”是要交增值税的,税负较重。最好的办法是成立专门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公司,和供气业务分开单独核算‚就可以申请交营业税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这里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与购买其资产在财税[2009]59号文件中明确的是性质不同的两种交易,“股权”是控制权,资产是实质性的、具有事物形态的财产,如生产经营设备等。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被收购企业的资产既可能有其他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以股权投资形式投入的资产,即属于合资或股份制企业;也可能没有吸收外来投入的股权,即属于独资企业。对独资企业购买股权,只能通过对其实施股权投资的形式实施股权收购交易。因此,股权收购业务按收购的股权与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交易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两部分:直接收购是指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直接洽谈、收购企业以股权投资的形式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主要涉及收购方与被收购企业之间的交易;间接收购是指收购企业通过与被收购企业的原股权持有者购买其持有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达到控制被收购企业股权的目的,主要涉及收购方与转让方之间的交易。为便于理解,本文着重介绍间接收购(亦简称股权收购)的所得税处理
(责任编辑:小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