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务人员虚开增值税发票五百万元

2013-12-09 09:33:08来源:法治快报

3年间,南丹县国税局大厂分局的3名税务人员分别为振华选矿厂开出580余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近日,3人被检察机关以涉嫌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2000年南丹县振华选矿厂欲用在云南省个旧市取得的一批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在向个旧市税务机关确认该批增值税发票没有问题后,3年中,南丹县国税局大厂分局的何某、林某、温某3人分别为振华选矿厂开了100余万、330余万、150余万的增值税发票。2004年,个旧市公安机关侦破一系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并查出振华选矿厂在增值税发票上有作假嫌疑。南丹县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最终破获了南丹县3名税务人员为振华选矿厂虚开增值发票的案件。 
法庭上,公诉方认为何某为振华选矿厂开增值税发票是事实,并造成100余万元的国家税收流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何某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且数目巨大,追诉期未过,应依法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辩护方称,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高检法「2001」13号)文件规定,5年的追诉期已过,最高刑期应该为3年以下。 
另外,在法庭上,针对嫌疑人之一的林某是涉嫌“玩忽职守”抑或“免于刑罚”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据了解,2000年6月间,振华选矿厂供销科原科长韦某,找到云南省个旧市金陵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王敏飞,商量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王敏飞为振华选矿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同意后从2000年8月至2001年4月间,在没有任何真实货物购销活动的情况下,先后为振华选矿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9份,金额51288263.64元,增值税6667478.31元,价税合计57955741.95元。韦指派本厂工作人员凭上述发票,向南丹县国家税务局全部申报抵扣增值税款6667478.31元。2004年案发后,韦某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公诉方认为,身为南丹县国税局大厂分局工作人员的林某,在为振华选矿厂办理抵扣增值税款业务中,因“没有能力和职权弄清犯罪分子的隐蔽手段”,被该厂“钻了空子”,导致330多万元国家税收流失的严重后果。而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确凿,客观真实,认定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存在严重不作为行为,并导致严重法律后果的产生,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相关刑法规定,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被告林某的辩护律师称,330多万元国家税收的流失,系振华选矿厂的犯罪行为导致的,与林某征管税务工作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因果关系。同时“公安机关花了2年的时间才侦破案件”,说明犯罪分子的行为极其隐蔽,难以防范,林某作为税务工作人员,没有能力和职权弄清犯罪事实。再者,犯罪分子韦某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受到了刑事处罚。因此,一切法律后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而不是当事人林某。 
鉴于案件重大、复杂,法庭决定择日判决。

(责任编辑: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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