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结余。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设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结余。
123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124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企业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251 贴现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融出
资金等业务的款项。
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通过买入返售方式办理的票据业务,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贴现——交易费用)。
企业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转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贴现——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转贴现——交易费用)。
企业已将转贴现票据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了对方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贴现——面值、转贴现——面值),按未摊销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贴现——交易费用、转贴现——交易费用),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贴现——交易费用、转贴现——交易费用),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贴现、其他银行向企业的转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贴现——面值、转贴现——面值),按未摊销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贴现——交易费用、转贴现——交易费用),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融出资金等业务的款项余额。
1301 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类别和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贷款的处理
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
发放银团贷款时,牵头行、参与行应按在银团贷款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贷款本金。
(二)未减值贷款的处理
1.未减值贷款计息日,企业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2.收回未减值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应归还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
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全部归还完毕的,应转销该贷款的交易费用和溢折价的金额,按本科目(交易费用)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按本科目(溢折价)的余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贷记或借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减值贷款的处理
1.减值贷款计息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溢折价),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应摊销的交易费用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2.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
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偿还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同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价)。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客户偿还的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客户偿还的应收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减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全部归还完毕的,应转销该贷款的溢折价和交易费用的余额,比照未减值贷款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已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应收利息发生减值的,按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损失,转销贷款本金,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转销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同时,应按转销的贷款本金占未归还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确定的应转销的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交易费用),贷记或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应按转销的贷款本金占未归还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确定的应转销的溢折价的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贷记或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五)已转销贷款的处理
企业应按照“本金、表内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的顺序收回贷款本金及贷款产生的应收利息。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贷款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内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按收回的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增加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应转回的交易费用,比照“(四)计提减值准备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应收利息”等科目。(六)贷款的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余额。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的贷款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客户贷款、拆出资金、贴现资产、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确定发生减值,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金额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企业收回贷款时,应结转该项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理业务形成的除以企业自身名义存放的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如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受托贷款等。企业(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不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委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有无风险和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用其他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等时,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
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卖出证券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定期或在委托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其他代理业务资产收益,并结转已实现未结算的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代理业务资产发生亏损时,应按损失金额,借记“代理业务负债”
科目等,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二)收到委托人的贷款资金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企业发放受托贷款时,应按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收回受托贷款时,应按收到的受托贷款本金,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1401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企业购入的工程用材料,通过“工程物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时,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等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购入材料按应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三)月末,企业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按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1402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或商品)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购入材料或商品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按应计入材料、商品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二)购入材料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如分期付款购买材料),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购买价款的现值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三)所购材料、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进价”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进价与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商品的采购成本。
1403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以其他方式增加的材料,在材料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不同方式下确定的材料的实际成本,贷记有关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四)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基建工程等部门领用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加上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等,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贷记本科目,按不予抵扣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按照发出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五)出售材料时,按收到或应收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还应分摊材料成本差异。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设置本科目;也可以在“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的计划成本所包括的内容应与其实际成本相一致,计划成本应当尽可能地接近实际。计划成本除特殊情况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月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月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100%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四、材料成本差异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入库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调整材料计划成本时,调整的金额应自“原材料”等科目转入本科目:调整减少计划成本的金额,记入本科目的借方;调整增加计划成本的金额,记入本科目的贷方。
(二)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原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1406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房地产开发)的开发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406 开发产品”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农业)收获的农产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406 农产品”科目进行核算。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并确认销售收入,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商品,应当作为代管商品,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企业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成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核算(计划成本的确定以及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参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产成品的收入、发出和销售,平时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按产成品的计划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其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成本差异)。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日常核算的,发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对外销售产成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成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产品成本差异”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购入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委托加工商品的进价,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商品进价与售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应于竣工验收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月末,企业应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应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将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配套设施)。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1407 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1408 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受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责任编辑:小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