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千里雾霾,万里干咳,我们已经忍无可忍。追根溯源,查清元凶,及时整治,应是一种积极的理性态度与选择。
从财税治理得失,寻求雾霾产生的根源,探求消减雾霾危害的对策,无疑也是一种积极理性的理路与方法,况且已有发达国家治理经验可供借鉴。
财税作为国民与国家之间就公共产品供给交换缔结、履行契约的活动,一收一支之间,乾坤大矣!本身就直接关涉社会治理文明程度的高低,关系国民福祉需求满足的多少。
质言之,国家的职责就是为国民生产和提供高性价比的公共产品,诸如制度、人身安全、医疗教育、就业,以及基础设施,等等。自然,国民也应该提供相应的生产资金,保证这些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毋庸讳言,一方面,国民的支出是为了购买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国家的存在理由也是因为它可以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反过来说,国家如果不能为国民提供合意的公共产品,国家存在的理由也将失去。同样,国家如果提供的公共产品性价比不高,它就不应从国民那里得到高额的税款。否则,征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分配便是不公正的,财税体制将会背离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
毋庸置疑,国家为国民提供可以消减灾疫安全类的公共产品,诸如饮食、人身、环境、生态安全,以及抑制这些灾疫大概率发生的制度供给,都与财税治理的优劣具有密切的关系。财税治理优良意味着,遏制灾疫大概率发生的制度供给相对充足,国民可得到的福祉相对较大;相反,财税治理恶劣意味着,遏制灾疫大概率发生的制度供给相对匮乏,国民可得到的福祉相对较小。
以此观之,当下中国雾霾大面积笼罩,首先应从财税治理的低效开始拷问与反思。众所周知,雾霾作为“雾”与“霾”的混合物,霾的核心物质是悬浮在空气中的烟、灰尘等物质。雾霾能直接进入,并粘附在人体下呼吸道和肺叶中,对人体健康有极大的伤害。消减雾霾和国家安全等公共产品一样,具有典型的外部性与非竞争性,属于政府的主要责任之一。导致雾霾的主要原因是人为的环境污染,其次则是气温低、风小等自然因素。因此,消减雾霾,也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中国是虽然从2013年1月28日起开始发布单独的雾霾预警,但至今对雾霾治理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尚还不足,亟待尽快实现制度性的“嵌入”,用制度来“治霾”。
毋庸讳言,雾霾的背后是环境的污染,财税体制缺失是主要推手之一。可以说,既有税收调节方向迷失的失责,也有治污制度公共产品供应不足,结构性缺陷的愿意,更是权力制衡制度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缺位的原因。直言之,治霾之路重在治权,重在能否把持续嚣张的权力,能尽快装进制度的笼子!具体说,雾霾施虐,一方面是因为不完备的税收制度本身,或者因为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或者因为税制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尚未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发挥税收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遏制作用,有意无意地纵容了一些企业和行业无视环境污染的行为,使得这些逐利主体的污染行为成本变得很低。另一方面是因为,遏制污染的制度性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比如,至今尚未形成对政府治污权力的有效监督与问责机制,这就使得一些污染环境的逐利行为日渐有恃无恐,自私自利,无视公共环境以及生态的污染问题,致使整个国家陷入污染的危地而很难自拔。
当然,根本说来是因为,由于制度性公共产品供给制度的长期滞后,致使GDP目标成为考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低的唯一指挥棒,成为官员政绩考核的关键性指标。其结果可想而知,以邻为壑式、急功近利式的、笑贫不笑“污”式等等背离人本价值治理观的发展观念,便成为主导我们社会生活核心价值导向系统。其实,雾霾的大面积施虐,正是对我们长期以来所坚持错误发展观的当下报复,元凶不在自然,皆在我们既往的错误与狭隘。
由此看,那些把雾霾的元凶归结为国民的燃放爆竹,农民的燃烧秸秆等等说辞,如果不是无知者的信口雌黄,肯定是蓄意者的栽赃陷害。可以这样说,如果中国当下的发展方式、绩效考评机制不转变,如果整个国家权力监督体制不形成有效闭环的话,具体说,如果我们的财税体制改革继续因循守旧,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奖惩与引导作用,有效地遏制消减污染行为的话,与霾为伴,将是我们世世代代无法逃避的宿命!
可见,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财税体制,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应是最大限度发挥财税体制对一切污染行为的遏制作用,进而逐步消减雾霾等污染行为的有效举措和“抓手”,应当给予期待。
(责任编辑:洛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