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2013-12-19 09:22:16来源:贵州日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要将财税改革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是对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论断,也是深化改革一个很大的亮点。为此,结合省情实际,我省在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省财政直管县政策、推进税制改革等方面强化举措、推动发展。

关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这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最核心的内容和总体目标。只有在公共财政体系内通过加强预算管理、改进预算管理制度,让预算制度更加规范、公开、透明,才能使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得到有效保障,进而确保公共财政的阳光普惠民生。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是中央《决定》的一个重要突破,它是一项积极的财政政策,有利于地方制订相对长期的财政滚动规划,提高财政发展的前瞻性、连续性和可持续性,从而充分发挥财政在转方式、调结构上的杠杆作用。我省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相关政策,在采取建立规范合理的省、市、县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等措施的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完善省级对下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转移支付。对省级新出台民生性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要按照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要求,在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共事项的受益范围和管理效率,科学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在现行省以下财税体制框架内,保持现有省、市、县三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在此基础上,各级按规定分担支出责任,使得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事项得以规范,有利于促进市场统一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关于完善省财政直管县政策,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中有关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规定的有益探索。县域经济是区域经济的基本单元,不少地方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之所以不足,就在于县级政府权责不对等、自主发展的空间较小。“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实施,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推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目前,我省有42个省财政直管县,其中有4个为民族自治州所辖的县。《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逐步、有序地将更多的民族自治州所辖县纳入改革范围。同时,《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提高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继续完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民族自治州、县的补助力度。省级财政在实施新的财税体制改革后集中的财力部分,实行分类分档返还后的增量,全部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发展。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和分类分档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县级财政管理综合绩效评价体系。落实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扩权强县的财政政策,等等。这些措施旨在通过建立省以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加大对县级财政的扶持和管理力度,提高省以下政府财政管理效率,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关于推进税制改革,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税制改革的方向是,根据“五位一体”总布局、总要求,在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职能作用,加快形成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是财税体制改革的亮点所在,对作为资源大省的贵州更具重要意义。《实施意见》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统一部署,明确提出,深入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积极开展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配合做好调整消费税,落实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减免税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培植税源财源;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简化税收优惠事项办理手续,减少备案资料报送,提高税务行政效率。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加强对税收的规范管理,加大收入分配调节,更好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从而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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