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或销售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
从增值税来看,其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是仅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征税,即在本环节计税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已征税款。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为3%。增值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从营业税来看,其征收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除了娱乐业实行5%-20%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3%或5%。营业税的计税方法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同一项收入因为分工经过多个生产经营环节要征多道税,因而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主要表现在: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
二、国家扩大实施"营改增"试点的背景
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从而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
1994年分税制改革建立的中国增值税制度,与其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增值税相比,在改革的深度和广度上尚未完全到位。在深度上,主要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彻底,在税制类型上还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没有纳入抵扣范围,不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进步。在广度上,主要是增值税覆盖范围不全面,征税对象限于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则实行营业税制度。
2009年,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契机,我国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解决了增值税改革深度不足问题。但由于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税制格局,造成了制造业与服务业税制上的脱节,导致制造业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服务业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得到抵扣,二、三产业之间深化分工协作存在税制安排上的障碍,转型后的增值税制度在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产业分工方面的优势仍然难以充分发挥。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税收是政府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增值税是与货物和劳务生产流通关系密切的税种,不失时机地将增值税制度引入服务业领域,消除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不仅是完善税收制度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动第二和第三产业融合、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迫切需要。
三、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营改增"是在我国步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中央从统揽全局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对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有利于完善税制结构。实施"营改增",使增值税链条式抵扣机制实现三次产业间全面覆盖,消除两税并存产生的重复征税弊端,不仅符合增值税的内在特征和发展规律,而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其制度优势,实现我国增值税在覆盖范围和运行机制上与国际惯例更好地接轨。
(二)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通过实施"营改增",让进行创新和研发的企业和信息产业能够抵扣设备购进、材料采购等所含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极大地降低科技研发和产业升级成本,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发展动力。同时,由于购买技术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其他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规模也逐步加大,社会产品技术价值含量相应提升。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营改增"在减轻服务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由于服务业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可以通过减轻下游企业税负来拉动服务业需求,从而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起到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目的。
(四)有利于鼓励转变发展方式。"营改增"消除了服务业为工商业提供服务的税收障碍,有利于生产制造与服务专业分工和协作,促进外包服务发展。"营改增"后,工商企业或服务企业内部服务部门是否独立建立法人机构,不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从而有利于产业分离发展,促进企业做强主业、做大辅业。"营改增"后,总部为下属企业提供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在下属企业作进项税抵扣,有利于总部经济的集聚发展。
(五)有利于改善出口。实施"营改增"后,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不仅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实行出口免税,而且将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服务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可以形成出口退税宽化效应,推动服务类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出口货物接受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也可以得到退还,形成出口退税深化效应,可以有效提升货物出口的退税程度。两方面效应叠加,有利于推动出口规模扩大和结构改善。
四、"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行业范围。扩大"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此外,国务院决定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的改革。
(二)税率和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算方法计税,按照服务收入额的3%计算征收增值税,不能抵扣进项税。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四)计税方式。纳税人按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五)税收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预算级次不变,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六)税收优惠。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二)
一、我省哪些行业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二、如何确定"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纳税义务人?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义务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义务人。
三、在境内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 哪些情形应当视同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增值税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零。
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当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外,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增值税税率-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实行凭票扣税制,即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才允许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3%)。
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
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如何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下列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以2013年8月1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但兼有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或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均应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试点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复印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复印件。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具体规定,参见《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应如何核算?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
高适用税率。
(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十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五)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十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应税服务可以实行差额征税?
答: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十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是否可以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国税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十五、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营改增"试点前后定额有何变化?
答:对个体"双定"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其销售额定额原则上按照主管地税机关原核定的营业额定额数确定,但税率有变动的应根据税率的变化调整税款定额。
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多元化电子申报手续?
答: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事宜,除直接上门申报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还提供了多元化电子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电话申报、银行批量扣税),纳税人可自2013年6月20日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单位公章,到主管国税机关填写《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确认表》,办理多元化电子申报手续。
从2013年9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国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十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开通电子缴税方式?
答: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缴税事宜,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提供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方式,纳税人可自2013年6月20日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证》(或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及单位公章,与主管国税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再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办理电子缴税手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三)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答: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第二批纳税户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及相关通知的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应配合主管国、地税机关税务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准确、完整提供信息和有关表单、资料并签章确认,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一)单位纳税人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填写资料:《江西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税务登记表》(单位纳税人填写"适用于单位纳税人"表,个体户填写"适用于个体经营"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等。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填写资料:《江西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等。
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时,纳税人还须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财务核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说明书等。
二、未列入国、地税公告名单范围内但自认为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如何办理"营改增"纳税人确认?
答:未列入国、地税公告名单范围内但自认为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到当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提出"营改增"认定申请,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核实确认。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何要求?
答:(一)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携带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等事宜。
(二)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
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在地税、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④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⑤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⑦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⑧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⑨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⑩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个体纳税人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③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④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四)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试点纳税人,应携带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缴销地税发票?
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售相应发票,不再受理代开相应发票的申请。结余的地税发票,纳税人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同时注销相应票种的用票资格。其中:
(一)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货运发票缴销的同时,办理税控盘注销和资格(用户)注销手续,货运税控盘不收回。
(二)税控机用户如需转让税控机具的,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机具注销和发票缴销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对机具及税控卡、用户卡做注销处理(同时清空税控卡、用户卡数据),对未使用完毕的税控发票做缴销处理。纳税人再自行将税控机具交由生产厂商,按新机具、新用户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
(三)兼营纳税人的发票管理维持不变。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2013年8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或地税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注销检查等,发现其少缴税款或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申请代开地税发票。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票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从事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如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票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交通运输业中从事旅客运输的纳税人(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车站发生的客运业务,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客运专用)";在中途发生的客运业务,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发生的行包托运和包车业务,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上述票种无法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可印制冠名发票。
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何时可正式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答: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可正式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网络发票开通等事项。
七、发票的开具方式有哪些?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客运专用)"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4mm×127mm)"使用出租车原税控机具开具。使用冠名发票和其他使用自有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在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有开票系统调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采用手填式开具。
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除货物运输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12〕35号)相关规定为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执行。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以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代开普通发票的,由国税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相关规定为试点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网络发票开户登记?
答:试点纳税人填写《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票种核定,再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资格开通,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退回一联给纳税人。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退回的《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主选择一家网络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或中国移动),并到其当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网络运营商为纳税人办理安全网络账户开通,通过运营商管理子系统进行用户迁入。纳税人取得安全网络账户后,自行下载安装软件;需技术服务商给予技术支持的,技术服务商应及时提供免费上门安装服务。
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选用哪些网络开票方式?
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采用电脑开票或智能手机开票方式;企业纳税人采用电脑开票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准集中开票的集贸市场内未采用电脑或智能手机开票的纳税人,可采用集中开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