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其他 > 正文

关于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3-07-18 13:02:44来源:中华财税网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