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地税局发布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印制和发放往来结算统一凭据。已领用的往来结算统一凭据可继续使用,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缴销。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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