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税 > 正文

已完税车辆被盗可退已纳车船税

2012-09-07 16:38:47来源:网络

    今年1月,于先生购买了一辆排气量为3.0升的商务乘用车,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次性缴纳2012年全年车船税1800元,不料今年5月份,该商务车被盗。于先生想知道,被盗车辆已经缴纳的车船税,是否可以退还?


车船税是对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征收的一种税。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因此,于先生在购买车辆缴纳车船税后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车辆被盗的,可以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被盗证明和税务机关提供的车船税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车辆被盗月份起至该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款。于先生2012年1月缴纳的全年车船税1800元,5月份车辆被盗,可以申请退还的车船税额为1800÷12×8=1200(元)。


另外,如果于先生已办理退税的被盗车辆失而复得,于先生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找回被盗车辆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