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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政部":营业购油税额可抵扣 无税上加税情况

发布时间:2013-03-21 11:40:33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1672

    华夏经纬网3月21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台“财政部”表示,依照“营业税法”规定,货物税应与其他成本项目同样列入销售额内,藉由售价转嫁买受人负担,但因营业用购油的税额支出可当期扣抵,并无税上加税情况。

    据报道,针对“立委”质疑,油价内含货物税并将其计入营业税税基,消费者购油被扒两层皮一事,“财政部”说明,国际上课征加值税国家和地区,如欧盟、新加坡、韩国及日本等,都是将货物税等特种销售税列入营业税税基,岛内规定尚符合国际体例。

    据悉,依据扣抵规定,营业人购买油品供业务上使用所支付的进项税额皆可扣抵而无租税负担,尽管货物税加在税基中课征营业税,买方只是暂时多缴税额,但当期申报即可扣抵,并无税上加税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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