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体制改革是中国体制改革的核心,关系到我国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调节社会群体的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如何分享改革红利,更是公众关注的话题。要强化人大权威,保持预算监督的完整性和约束力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改革”两个字有40处之多。而财税体制改革是中国体制改革的核心,关系到我国经济增长。持续改善民生、调节社会群体的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尤其是如何分享改革红利,更是公众关注的话题。可以说,没有财税体制的改革,就没有中国经济的未来,也很难建成一个公平、正义、人民满意、美好、幸福的国家。现行财税体制的主要问题是:
公众享有“钱包权利”,方可监督政府财政
其一,财税立法权、执法权混淆。
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财政权是掌握钱包的权利”。1984、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交由财政部自己立法,自己执法,带来较大问题。如当年的证券印花税,财政部发言人“半夜鸡叫”,晚上12点说不会开征证劵印花税,到凌晨即宣布开征印花税,百姓措手不及,舆论一片哗然。又如本次两会前,“扩大房产税征收试点范围”的讨论十分热闹。但从法理的角度看,这一重要的税种,并非通过全国人大及其立法程序来征收,来得也是如此突然,导致各地房产中心排起长龙。这种法规出台的随意性,难免会对政府公信力带来一定的影响。另外,当时是“暂行”授权,结果却被延续了30年之久。这30年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构成,但事关公众利益的税收立法权,仍游离于全国人大立法权之外,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基本属于“大权旁落”。这种立法权与执法权混淆的现象,使人大的监督权难以落实到位。建议尽快将财政立法权回归人民的代议机关全国人大,由人民当家作主行使这一权力。
其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监督力度欠缺。仅2010年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央企业就有30家。2012年财政收入为117209.75亿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仅上交970.83亿元。掌握着垄断资源的中央企业少交、漏交的有多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笔者不禁要问:央企国有资本金有多少?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纳入财政预算收支管理的有多少?这些数据应该对应起来看,这笔账有没有算过?现在一方面是某些央企高管拿着高额的年薪,另一方面没有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此类问题关系到打破垄断坚冰,让人民分享公共财产利益,因此要强化人大权威,保持预算监督的完整性和约束力。国有资本是全民的资产,全民收益理应让人民享受。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可以借鉴基层人大的做法,将20%作为公益金和公积金留存企业,80%上交国资委,国资委提取10%上交财政收入,而不应全留存国资委;同时,适当提高央企国有资本收取的比例和覆盖面。
其三,税制结构不合理,税赋偏高。从1980年-2011年31年中,我国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调整了4次,由800元提高到3500元,而劳务所得至今没有调整,抑制了底层务工人员收入和自由择业者劳动的热情,同样是3500元,由于起征点不同要多交500多元,33年来没改过。建议提高劳务所得起征点,与工资薪金同步,从而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综合配套改革。同时,小微企业赋税成本高、用工成本也高的问题也需引起关注。建议借鉴西方成熟国家经验,对小微企业采用非正式、差异化的用工制度,对税收优惠或者免税。
“土地财政”是典型的“抽瘦补肥”
其四,地方财政能力逐级减弱态势明显。中央和地方财权划分已基本清楚。但事权的划分,随着各地政府承担各种公共事务资金的支出,需提供养老、医疗、保险等更多的公共产品,入不敷出。尤其是近年来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越来越多,都需要地方政府解决。财力被过度控制,一方面抑制了地方的活力,另一方面导致了地方政府热衷于“土地财政”。而“土地财政”是典型的“抽瘦补肥”,用较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征用农民的土地。笔者建议,应通过房屋交易税、非居住房屋保有环节开征增值税和房产税。有一句比较流行的顺口溜:“中央财政喜气洋洋,省市财政满满当当,县级财政紧紧张张,乡镇财政哭爹喊娘。”在一定程度上形象地比喻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财政的现状。建议正确划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以激发地方政府的活力。
其五,审计部门未独立于政府审计之外。审计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不是独立于政府之外,我们且不探讨这种设置的合理性,但是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也应该设置审计部门,与审计署互不影响,互为作用。我们把审计署作为政府的“内审”,先拧一把,把水整干了,再交人大审计,等于两道屏障,又加了第二把保险锁,投资虚高的空间会越来越小。现在这种理念逐渐被社会接受,很多企业,包括外资甚至民营企业都设置内审部门进行审计,再请第三方审计。上海市政府部门在这方面起了引导性的作用。如在建设部门,对建设工程审计,过去社会审计一般核减20%-15%都很正常,社会审计是按核减金额作为收费依据的,核减越多,收费价格就越高。但现在上海的建设行政部门核减5%范围之内的,作为对国有企业等财政资金的甲方支付审计费部分,超过部分,带有惩罚性措施让施工企业付费。这样引导市场规范结算,严禁高估冒算,有效地控制了成本、杜绝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