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对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使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
新修订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共五章28条,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细化了备案管理,用一个章节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需要纳税人关注的是,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后,审批减少不等于放松管理,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纳税人的风险在税务机关未有事前监督,以及不断强化风险管理的背景下,涉税风险可能会进一步加大,更应增强风险防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