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赴印投资的经历,让笔者深深感到:在境外投资路上,选择信任,就是选择一份踏实。
我们公司前身始建于1953年,2004年完成公司制改制,系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印度、巴西、南非、日本和土耳其等国均有不凡的工程业绩。2009年9月15日,我们公司同印度塔塔钢铁有限公司签订了TATAJSR5米捣固焦炉及其配套化生产车间承包合同。该项目合同总金额较大,主要包括设备费、设计费、现场技术服务费,土建安装部分由业主自行负责。该项目设备供货均为我们公司在国内直接采购,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在项目运行期间,辽宁省鞍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税务人员多次来到公司,进行税收政策、退税流程讲解,并且从税务管理、海关、外汇管理等多个视角提示注意事项,如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取得时间一般应早于报关单出口日期,开具出口专用发票、单证备案要求,报关商品名称、数量、单位与增值税进项发票的一致性,外汇核销要求等。结合税务人员详细的政策讲解,我们公司制定了有关出口退税业务的内部制度,出口退税十分顺利。截至2014年末,累计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3000余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该项目的工业设计均在境内完成,以设计图纸为载体,属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非专利技术,在税收协定范畴为特许权使用费。该项目的技术服务,为派出技术人员对设计应用、设备安装、调试和性能测试、开工等进行监督指导,在印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按照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1年初,公司收到了3份由印度塔塔钢铁公司开具扣税证明,即印度税务当局按照10%的优惠税率对公司向印度塔塔钢铁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征收预提所得税,折合人民币约为500万元。
我们公司向鞍山市国税局申请税收抵免。该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受理此问题后,经认真研究确定以下几个问题:企业提供的印方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扣税证明是否合法;印度税务当局对该项目征税是否正确,是否适用中印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税收抵免限额如何计算。
为弄清上述问题,我们与鞍山市国税局税务人员一起研究中印税收协定,收集有关印度税制的书籍,上网查询了有关印度税制和税收征管的介绍。鞍山市国税局还邀请辽宁省国税局专家多次到我们公司研讨,甚至通过省局国际税务处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处室进行请示。最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财税〔2009〕125号)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规定,最终认定由印度塔塔钢铁公司签发的扣税凭证为合法的税收抵免凭证。同时,该项目印方按照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执行,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不应当认为是对上述设计服务的减免税,不适用中印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另外,根据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上述按照特许权使用费被扣缴的境外税收属直接抵免,抵免税额为500万元,在抵免限额之内,可以全部抵免。
此后,税企互动进一步密切。特别是在印度技术服务行为被印度税务当局认定常设机构后,国税机关再次协助公司研究应对措施,对公司以后的合同文本提出合理化建议,规避境外可能产生的高额税负。截至2014年度,我们公司累计享受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1363万元。
作者: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