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提出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5月10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附:
税控收款机—手写板的安装方法
金帐本防伪税控启动与设置(1)
继伟:营改增是中国财税改革首要任务
20%房产个税政策绝大多数城市未执行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