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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英国个税改革 谈缩小我国收入差距的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5-04-23 08:42:44发布者:张伟 熊文静 何永华 吴霜浏览量:113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当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存在差距,税收已成为宏观调控“工具箱”里的重要工具。分析个人所得税税种现状,对比中英个人所得税税制,可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提供借鉴。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现状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三个特点:一是采用分类税制,各税目设计差异较大,纳税人一般不需要汇总申报。二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而不是家庭为单位。三是按照所得类别扣除费用,但未与物价指数、通货膨胀率等关联。 
   
  以西部城市成都为例,其征管质效相对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2010年~2014年,成都市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3.51%、13.66%、11.56%、12.02%和12.67%,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根据2014年分税目入库情况分析,该税种征管呈现三个特点:一是个人所得税税款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主。二是财产性收入征管漏洞较大。三是资本性所得征收少。 
   
  二、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介绍 
   
  英国是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经过200多年逐步完善了个人所得税税制。 
   
  2014年度~2015年度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减除个人津贴后的余额”作为依据。从英国官方公布的信息可看出其突出特点:一是税制设计简单易于操作。二是对高收入人群课以重税。三是免税扣除额度高、中低收入人群税负低。四是除个人津贴外,对老年人、已婚人士、残疾人士等特殊群体额外减免。 
   
  三、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方向的建议 
   
  (一)税制改革 
   
  分步骤改革税制。目前,适宜实施以综合课税为主、分类课税为辅的混合税制,待时机成熟后过渡到综合课税税制。结合征管实际,可先将经常性劳动所得归入综合税制征税范围,将非经常性的资本所得继续维持分类课税。 
   
  简化税率级次。现行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税率,分级过细。笔者建议将目前实施的1级~3级税率档次进行合并,并适度降低税率标准。同时,小幅度调整4级以上级次,可适当调低最高税率标准,减轻纳税人名义税收负担率。 
   
  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将纳税人的生计、医疗、抚育、赡养、教育等支出综合考虑在内,允许税前扣除,避免工薪阶层收入低、扣除少、税负重的情形出现。 
   
  提高资本所得的税率。将资本所得征收对象重点放在一级市场,重点聚焦短期投机行为而非长期投资行为,确保在调控高收入项目来源同时,不影响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 
   
  (二)配套措施改革 
   
  增强税种间联动。与其他具有调节作用的税种相结合,发挥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对于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调节作用。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同时,建立新的财产税体系、适时调整消费税课税对象,同步调节贫富差距。 
   
  依托信息化手段。一方面,需要赋予自然人一个终身的全国统一的纳税号码,并与医疗、信贷等关联;另一方面,个人财产登记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联网查询。 
   
  强化高收入征管。包括对利息收入免税政策的调整、对资本利得征税政策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应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减少现金交易量。加大对现金交易的管控力度,增加现金交易限制,要求大额支付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的渠道。 
   
  强化信息流管控。联合其他部门,加大信息共享力度。推进综合治税系统建设,通过实时数据信息分析,减少税款流失。 
   
  作者单位:成都市新都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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