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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再扩围 减半征税扩大至20万元

发布时间:2015-03-20 08:33:34发布者:中国税网浏览量:149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去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通知称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通知当时规定,自201411日至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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