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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和放宽优惠政策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15-03-20 08:30:31发布者:侯志勇浏览量:168
 

  小微企业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小微企业也是当前释放改革红利,刺激经济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据吉林省地税局统计,截至201412月底,吉林省有5492户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所得税额2263.75万元;47465户企业享受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免征营业税7452.81万元。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所得税优惠政策约束条件高,将部分小微企业排除在外。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小微企业的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微企业的标准不一致。会计制度中小微企业是指小型微型企业,其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而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界定,无论从业人数,还是资产总额,都比上述标准高,从而导致大部分小微企业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 
   
  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够,对小微企业没有足够的吸引力。2011111日起,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了大幅提高,但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小微企业中的个体工商户。自20138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起征点政策的不足,扩大政策惠及面,但因起征点设置偏低,政策扶持效果不明显。此外,税收优惠局限于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他税种涉及的很少,虽有2014111日起至201710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规定,但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作用甚微,而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影响较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财产行为税并没有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建议简化和放宽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作为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科学设置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标准,建议将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5万元~10万元,并应充分考虑行业利润率差别、经营特点和国家经济政策分行业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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