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出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
据河北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杰明介绍,《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明确和扩大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规程明确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为拟罚款数额 在150万元以上或处罚数额在1倍以上的案件。同时,规程在总局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基础上,增加三类案件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一是国家税务 总局或省委、省政府等上级交办的由省局稽查局查办的案件以及需要提请国家税务总局审理的案件;二是省局直接查办的涉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三是 下级国税机关请示省局明确提出处理意见的重大税务案件。
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将监 察室保留为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加强内部监督。同时,对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审理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 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方可委托其他人员参加。
河北省国税局要求各市县国税局根据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参照省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审理规定并报省局备案,以此在河北省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