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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支付佣金 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5-02-12 08:40:06发布者:光明网浏览量:3166
 案情简介:税务部门在对某家纺公司税收约谈中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度每月下旬均按期向巴拿马国支付佣金,每次支付金额不等,共计67.5万美金,未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约谈人员就此项业务向纳税人追缴营业税及附加共22.28万元,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3倍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设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对外支付佣金均需要按照规定扣缴营业税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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