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大连市国税局获悉,自2015年2月1日起,本市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新办法完善了最低计税价格、交税期限、退税情形等,对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车型的计税方式未有变化,网络传言仅“凭发票金额缴纳车购税”说法不准确。
“凭发票金额纳税”说法不准确
近日,网络上出现了“按照4s店开票价缴纳车购税”的说法,称缴纳车购税只按照发票的票面金额为基准即可。大连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局长王大鸣告诉记者,这种说法其实是消费者的误读,他解释,汽车制造商生产每种型号和配置的车型都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总局核定好最低计税价格并定期下发全国各地国税机关执行。举例来说,某款车型国税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是10万元,市民购车发票只开具了5万元,那么在缴纳车购税时仍然要按照总局的最低计税价格10万元计税。
新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在新办法中,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型的计税方式并没有变化,只有个别未在国税总局备案的新上市车型才会按照‘有效价格证明’交税。如果该款车型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那么才可以按照发票票面价格进行计算。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购车发票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该车型的计税价格的。”王大鸣解释说。
新规对本市的车辆影响不大
在西岗区国税局车购税服务厅,新办法实施后对前来缴税的纳税人并没有影响,工作人员井然有序地办理相关业务。车购税服务厅主任徐立瑚介绍,此次新规主要是完善了最低计税价格、交税期限、退税情形等,只有个别未备案车型的纳税标准略有变化。这类车辆占比很小,平均日受理量仅为20台左右。另外在一些办税流程上更加优化、便捷,节约了纳税人的资料成本、时间成本,其他方面并不会带来太大的影响。
三种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记者了解到,新办法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新办法对三种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是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是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是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与原规定“因质量原因、公安机关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形”相比,退税的情形更广泛,更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