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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实行中期行政规划 明确税改路线图

发布时间:2015-01-26 08:34:49发布者:中国税网浏览量:420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逐年更新滚动管理,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错综复杂,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较多挑战,财政收入增速下降,与支出刚性增长矛盾进一步加剧;现行支出政策考虑当前问题较多,支出结构固化僵化;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与财政规划衔接不够,不利于预算统筹安排。
  
  意见指出,中期财政规划是中期预算的过渡形态,是在对总体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科学预判的基础上,重点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做到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中期财政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制定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和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情况等。
  
  意见称,要深入查找现行税制对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化解过剩产能、调节收入分配以及筹集财政收入等方面的作用,部分税制改革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等问题。制定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方案,财政部门要与税务、海关、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协商提出税制改革、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清理规范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政策目标和政策实施时间,评估政策对经济运行和相关产业的影响以及企业、个人税费负担的变化。
  
  全国中期财政规划对中央年度预算编制起约束作用,对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起指导作用。意见强调,财政部要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启动之前,提前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草案。各部门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实施,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研究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并测算收支数额,及时提交财政部汇总平衡。同时,各部门还要编制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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