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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中哈霍尔果斯边境中心货物免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5-01-26 16:17:10发布者:中国税网浏览量:80
  中国税网1月26日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在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企业申请增值税退(免)税时,需要提供货物进入中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请增值税退(免)税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将申请退(免)税清单传递给新疆伊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新疆伊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应按申请单所列内容就建设物资、自用设备等合理数量及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上述核实无误后再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 
   
  通知称,此前已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免)税,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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