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决定继续实施支持金融、保险机构涉农业务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环境,并提高了享受优惠政策的农户贷款限额。
该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该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该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