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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13% 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5-01-15 08:39:45发布者:未知浏览量:8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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