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站知识库问答社区实务操作上海最新资讯法规培训信息湖南财政法规税务法规下载区江苏优惠政策政策法规视频
北京财税学院问答区政策交流重庆国税政策地税政策工具黑龙江财税视频法规优惠政策江西政策解读资讯财税学院
首页 > 财税 > 正文

两部委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5-01-09 08:39:08发布者:未知浏览量:218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执行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友情链接合作伙伴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