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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102号:延续并完善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5-01-08 08:29:28发布者:未知浏览量:297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指出,文中提及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通知还对“农户”的定义做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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