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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公司虚开发票抵扣税款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12-26 08:44:16发布者:沈玉华 崔善红 李美香浏览量:88
  海南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7万余元。12月5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该公司处罚金5万元,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转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据了解,博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30日。2012年7月,博某公司从河北省廊坊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保温岩棉板等货物,并将该批货物分别销售给泰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海南天河某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某机电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河北省廊坊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向博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抵扣增值税款,博某公司以25000元购买了五张增值税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27438.47元,税额共计72664.53元。
    博某公司持该五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海口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认证并抵扣税款。2013年8月,陈某转得知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情败露后,到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应税款。2013年8月23日陈某转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交待其犯罪事实。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博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金额共计427438.47元,税额共计人民币72664.53元,被告人陈某转系博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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