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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122号: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再调整

发布时间:2014-12-26 08:42:15发布者:未知浏览量:167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对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予以免征。
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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