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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4-11-18 13:24:29发布者:未知浏览量:38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关于完善新办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第144号)
  1、自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暂认定)。
  2、2009年6月1日前已纳入一般纳税人预认定(暂认定)的工业企业,预认定期限未满,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三)、关于加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9】第102号)
  1、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及《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对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的,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六个月内实行跟踪管理。
  2、对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跟踪管理期间重点监控该类企业能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否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情况。
  3、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六个月跟踪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发现问题的次月1日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辅导期管理。
  (1)、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
  4、2009年6月1日前已实行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并在原辅导期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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