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外商进入盐业铁路等领域
昨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27项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等。
上海自贸区2014版负面清单调整和进一步开放的31条措施中,涉及到的相关产业项目,已经可以开始落地。
在特别管理措施中,有10类项目,从原来的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调整为可以投资;13类项目,从原来的外商只能以合作或合资方式参与,调整为可以独资经营。如在《盐业管理条例》的第二十条中,以前明确,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在《决定》中,则暂时停止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服务范围限于试验区内)。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明确禁止外商投资我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及特种茶加工(名茶、黑茶等),也再次放开,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中方控股)从事中国传统工艺的绿茶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