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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之个体定额起征点是否改变?

发布时间:2014-11-13 08:43:59发布者:中税网浏览量:1239
 

 您好,听说上个月改成30000起才缴纳增值税,我之前定额是22000,那我如果开票金额在22000-30000之间是否需要缴纳?会不会影响我开票什么的,谢谢另外地税是否也有所改变?
  
  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四、本公告自201410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同时废止。因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地税问题请您向地税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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