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财政部、民政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4〕7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结合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与《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金使用范围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受助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及其它必要的救助保护支出。
(一)主动救助。主要指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等开展巡回救助,为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物、饮用水、衣物、被褥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以及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所需的开支。
(二)生活救助。主要指救助管理机构内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饮食、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期间提高救助对象伙食标准;为受助人员提供衣物、被褥、洗漱、卫生等日常生活用品及桌椅、床具等物品购置与维护;为受助人员提供生活用水、电、煤、通讯及安保、保洁等服务;为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救助对象提供辅助器具、照料护理等特殊服务的开支。
(三)医疗救治。主要指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救治服务经费。包括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所需基本医疗器具的购置及聘请专业医护人员等费用、救助管理机构卫生防疫及常备药品、受助人员体检等费用支出;按照基本医疗原则,受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救治费用及因救治无效而死亡的相关后续支出。
(四)教育矫治。主要指救助管理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等救助保护所需的支出。包括为受助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专业社工、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等专业救助服务费用;聘请特殊教职人员、购置教材器具及场地租赁、布置等支出。
(五)返乡救助。主要指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甄别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和需要跨省协作、协调等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受助人员返乡车船费;救助管理机构派员护送(接领)受助人员返乡的往返车船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直接用于受助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的车辆租赁费、燃油费、路桥通行费等。
(六)临时安置。主要指通过设立安置点,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
(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主要指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开支。
(八)其它必要支出。主要指直接为救助对象服务的其它必要支出。包括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等支出。
二、资金申请与分配
各区县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区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应当按上述要求,将相关情况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
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会同市民政部门按照因素法制定本市救助资金分配方案,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任务量,以及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等。区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后1个月内下达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
三、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统筹使用。各区县财政应将本级财政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救助管理工作给予财力保障,将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信息。各区县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加强监管。各区县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管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规范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标识的通知》(民函〔2014〕101号)、《民政部关于开展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358号)等规定和要求,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救助管理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救助管理工作标识,促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服务水平提高。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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