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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4-10-23 08:50:38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72

在日常实务中,一些纳税人对准备金的认识不全面,不清楚究竟哪些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从而导致涉税风险。本文结合相关税收规定,对准备金税前扣除适用范围、计提比例、计算公式等相关事项作一提示。

  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

  适用范围:

  目前,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共有7类:

  1.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2.证券行业风险准备和投资者保护基金;

  3.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

  4.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的预提(应付)费用;

  5.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6.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

  7.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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