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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公积金缴存可异地互认、转移接续

发布时间:2014-10-17 08:52:48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448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放宽贷款申请条件,取消四项收费,实现异地互认、转移接续。

  《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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