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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向上海宏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0-16 10:01:46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57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国税浦稽公〔20143

 

 

上海宏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454日至201466对你单位201211日至20131231期间的税收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22月收受由上海精信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合计金额358103.11元,税额21486.19元,价税合计379589.30元。上述8份发票所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1486.19元。你单位已于20122月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并已将上述运输费用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21486.1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14.86元。
   
(三)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城市教育费附加644.59元。

   
(四)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地方教育附加429.72元。
   
(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14.8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收受以上发票列支的运费358103.11元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97404.5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三十三税务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4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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