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
国务院批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三项财税政策
“营改增”税制改革(中)
从镇到市 小城镇的财税大蛋糕
税务总局 因地震灾害可申请延期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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