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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报须知

发布时间:2014-10-14 09:31:08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229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凡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以上企业未按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亦需进行年报

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一.年度报告公示的方式

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http:// qyxy.baic.gov.cn/beijing也可以选择以下网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

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 http://qyxy.baic.gov.cn

北京工商E网通 http://www.baic.gov.cn按提示进行新用户注册,选择“年度报告在线填报”,逐项如实填报。

二.未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的后果

年报结束后,工商部门对年度报告公示的情况进行抽查,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社会进行公示并受到信用约束。

企业年报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

5.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7.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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