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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成品住宅 先扣20%装修费再计征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4-10-13 13:43:24发布者:未知浏览量:51

 市地税局昨日下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的通知”,证实重庆房产税政策出现调整。新规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新购成品住宅将先扣除20%的装修款,再确认计征房产税。新规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细则:

  新购商品住房属于成品住宅的,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统一扣除20%的装修费后,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属于应税住房的,按扣除装修费后的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

  范围时间:

  通知适用范围为渝中区、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两江新区(北部新区)。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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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要对房产税政策作出微调?已按老规定纳入应税住房的成品住拆,是否重新确认计征房产税?通知发布后,市地税局对市民关心的一些问题作出解答。

  为何调整政策?

  重庆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工作以来,纳税人对成品住宅装修费扣除问题意见较为突出,反映强烈,认为该政策不合理。为此,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进行了研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对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此次调整是正常的政策修改完善。

  何为成品住宅?

  成品住宅也称全装修住宅,是指在房屋交付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装完成,管线、厨房、卫生间和其他功能空间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基本达到入住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

  税款是否退还?

  新规定是先扣除装修费再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原规定是按含装修费的建筑面积单价,先确定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是应税住房的,在计算实际应缴税额时再扣除装修费。对往年按原规定已纳入应税住房的成品住宅,均按新规定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应税住房。如不属于应税住房的,不再纳入征收管理,往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如属于应税住房的,从今年起按新规定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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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将开展 成品住宅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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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日下午,市地税局在发布这一政策的同时,明确我市将“开展成品住宅全面清理”。

  各征收单位要对以往年度已纳入应税范围,今年新增的成品住宅进行全面清理,按建筑面积交易单价扣除装修费后,再确定计税交易单价和适用税率,详细清理和统计成品住宅未达应税标准、税率降档、税率不变等情况。

  未纳入征税对象管理的成品住宅,各征收单位要及时将详细情况传递给当地国土房管部门,做好信息数据的传递沟通。

  同时于10月15日向市局财产和行为税处报送个人住房房产税成品住宅清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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