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10月8日
税控收款机—手写板的安装方法
雅安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达422.6亿
税收宣传月专访区地税局局长
今年8月1起试点行业营改增全国推开
[上海市税务网][上海博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财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