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上海钢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82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黄国税限改[2014]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19日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黄国税限改[2014]9号
上海钢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82户单位:
你(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详见附件:未申报单位明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限你(单位)于2014年10月21日前到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与报送纳税资料,改正税务违法行为。逾期仍不改正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税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
2014年9月19日
附件下载:
未申报单位明细情况(国税).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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