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小微企业财政金融支持优惠政策汇总
小微企业工商行政收费减免政策
1、取消50项涉企收费
自2012年2月1日起,我省取消1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浅海滩涂资源费、门楼牌工本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委托拆迁费、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落地原油管理费、净化费、净化统筹基金、回收劳务费、装车费、清罐污油管理费、油区内准运证工本费、油田物资运输检查费、工农工作协调费、堤坝桥闸养护费、水工程占用补偿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石油勘探开发排污费、政府采购文件工本费。
详见文件:财综〔2011〕127号、鲁财综〔2012〕8号;
其他被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详见文件:财综〔2011〕9号、鲁财综〔2011〕30号
2、小微企业免征26项收费项目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我省区域内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中央批准设立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土地登记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权证工本费、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清真食品认证费以及省级批准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著名商标评审费、公告费和交通部门的《航行签证簿》工本费、《船舶进出口报告单》工本费、《汽车客货运单据》工本费共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详见文件:财综〔2011〕104号、鲁财综〔2011〕188号
小微企业金融支持优惠政策(扩大抵押物范围)
1、海域使用权抵押
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是《物权法》确定的用益物权,可向银行抵押贷款。
详见文件:鲁金办发[2011]11号
2、矿业权抵押
矿业权人依照有关法律作为债务人以其拥有的矿业权在不转移占有的前提下,可向债权人以矿业权作抵押提供担保。
详见文件:国土资发[2000]309号
3、知识产权质押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且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质押贷款。
详见文件:财企[2010]199号
4、钢结构厂房抵押
以企业拥有的钢结构资产经过评估,在登记注册地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可向银行申请不超过钢结构资产价值50%的短期贷款。
详见文件:省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枣庄市钢结构资产抵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股权质押
企业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
详见文件:鲁工商企字[2010]279号
6、林权抵押
企业可以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详见文件:济银发[2010]95号
小微企业财政支持优惠政策
1、150亿元发展基金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中央财政安排150亿元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初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2、各级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请列入省小企业培育、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和技术创新“四项计划”重点项目库的中小企业可于每年3—5月向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可登录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查询。补助方式是贷款贴息或无偿补助,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
详见文件:财企[2008]179号。
3.列入省“四项计划”的企业,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通知要求,可获得以下支持:
(1)重点投资项目补助。对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节能减排、增加就业岗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项目进行补助。
(2)技术创新补助。对中小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研发项目进行补助;对中小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开发、购置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软件进行补助。
(3)生产******业补助。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物流企业仓储改造和物流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4)企业管理补助。对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水平进行补助。
(5)企业专利补助。对中小企业专利开发、申请项目进行补助。
(6)开拓市场补助。对中小企业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博览会展位给予补助。
3、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对工业中小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节能减排、绿色发展技术改造进行补助。项目单位每年3—5月向所在地发改、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发改产业[2009]795号、发改办产业[2009]1686号
4、中央财政设立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对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产业升级等给予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财企[2010]103号、鲁财企[2010]57号
5、中央和省财政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专项资金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等给予贷款贴息、无偿补助或资本金投入,扶持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财企[2005]22号、鲁财企[2001]48号
6、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对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企业项目不超10万,团体项目不超150万。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鲁财企[2010]50号
7、中央和省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服务业企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服务办和财政部门申报。
详见文件:财建[2009]227号
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1、各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详见文件:财库[2011]181号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详见文件:财库[2011]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