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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电信积分兑换业务的财税处理

发布时间:2014-09-24 09:35:23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521

案例:张先生是某电信企业大客户,2014年6月初向电信企业预存话费11100元,获得电信企业奖励积分11100分,按照该电信企业积分规则,每100分可兑换1元话费或兑换各种礼品。该电信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预收账款时无须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电信企业预收话费时,尚未提供应税服务,预收账款时,无须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会计处理如下(单位,元):


  借:银行存款 11100


  贷:预收账款——预存话费 11100。


  有效积分的公允价格不得抵减应税服务销售额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因此,客户获得电信企业有效积分的公允价格,不得从应税服务销售额中抵减。


  张先生发生通话费(含税)11100元,电信企业确认收入时,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预存话费 11100


  贷:经营收入——基础电信服务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


  计提客户积分计划准备时:


  借:经营收入——基础电信服务 111


  贷:预收账款——客户积分计划准备(内部积分) 111。


  以内部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4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客户积分计划是对客户为未来的产品或服务承诺作出了支付,并作为销售交易完整组成部分而授予顾客的,是一项收入的备抵。纳税处理方面,在电信消费时(获得积分时),应税服务销售额已经包括了承诺支付金额(积分公允价格)。因此,以内部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论积分是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形成的,也不论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是基础电信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均不再征收增值税。


  张先生以上述积分兑换话费,电信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客户积分计划准备(内部积分) 111


  贷:预收账款——预存话费 111。


  张先生发生通话费(含税)111元,电信企业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预存话费 111


  贷:经营收入——基础电信服务 111。


  以外部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需征收增值税


  电信企业的客户积分不仅仅来源于电信消费产生的内部积分,也可能来源于客户积分联盟商家赠送的外部积分,比如张先生在电信企业的积分联盟企业某酒店消费获得电信积分11100分(公允价格为111元,假定电信企业须支付1%代发行佣金)。其会计处理如下:


  计提客户积分计划准备时:


  借:应收账款 109.89


  销售费用 1.11


  贷:预收账款——客户积分计划准备(外部积分) 111。


  向第三方结算积分时:


  借:银行存款 109.89


  贷:应收账款 109.89。


  如果张先生用上述外部积分兑换话费,则由于外部积分并非电信消费产生的,和内部积分不同,内部积分在电信消费时应税服务销售额已经包括了积分公允价格,已经缴纳过电信业增值税,而外部积分没有缴纳过电信业增值税。也就是说,相当于电信企业的积分联盟企业某酒店购买了电信企业的积分并赠予张先生。因此,以外部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属于财税〔2014〕4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需征收增值税。


  张先生用积分兑换话费时:


  借:预收账款——客户积分计划准备(外部积分) 111


  贷:预收账款——预存话费 111。


  张先生发生通话费(含税)111元,电信企业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预存话费 111


  贷:经营收入——基础电信服务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


  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非电信业服务


  (一)积分兑换自购礼品


  如果张先生用上述内部积分兑换电信企业自购礼品(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财税〔2014〕43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只有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才不征收增值税。可以明确,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企业自购礼品(货物)需纳增值税。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一)规定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处理。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客户积分计划准备(内部积分) 111


  贷: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94.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13。


  至于以外部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礼品,按照前述分析,其本身就是销售行为,自然应当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同上。


  (二)客户向第三方兑换积分


  如果张先生用上述积分兑换指定第三方礼品,并由电信企业向指定第三方结算兑换礼品价款(假定不含税结算金额为90元)。则相当于电信企业买断了第三方礼品,再向客户兑换礼品。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客户积分计划准备(内部积分) 111


  贷: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94.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13。


  同时结转成本,须要注意的是,向指定第三方结算兑换礼品的价款,须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借:经营成本——出售商品支出(积分兑换第三方礼品支出)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3


  贷:银行存款 105.3。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电信积分兑换业务,应区分积分来源及积分兑换对象类型不同,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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