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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向公司借款,超期不还要不要缴个税?

发布时间:2014-09-22 09:25:46发布者:中华财税网浏览量:162

老案例

石某2003年以其夫妻二人的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餐饮、旅店业。近期,广州地税部门税务人员对该公司账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账面反映法人代表石某于20061月在公司的一笔借款,借款的金额为3万元,直到检查时仍挂账未归还。检查时,石某又不能提供该资金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证明。由此,地税稽查局依法向石某作出追缴个人所得税600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对此,石某不理解:他本人只是向自己的公司借款,并不是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为什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石先生的疑问,广州市地税局解释: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借款的性质,属于投资者私人性质的借款超一年不还视同利润分配,须缴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从2005101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对借款的征税作出了进一步要求: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所以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只要超过一年,而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当前有部分投资企业常常对应该以正常形式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息、股息及红利,通过借款或企业资金形式,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和购买住房汽车等财产性支出,以这种途径变相分配,借以逃税。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对于以上情况,均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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