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收取某单位招标保证金,但办理退还手续时,对方单位出具了一份要求退还到某个人账户的说明。请问如按此操作是否违反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
【解答】
对方单位将对招标单位的债权(招标保证金)转让给个人,招标单位再将保证金支付给个人,招标单位不会违反规定。
但对方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债权转让协议书,并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通知招标单位。
(责任编辑:洛熙)
普益财富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6月到期银行理财产... [详情]
近日国家统计局陆续公布了上半年宏观经济数据。数据显... [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从国家开发银行内部获悉,该行已... [详情]
记者近日从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获悉,在巴西世界杯比赛...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