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警方公布了经济犯罪四大典型案例

2014-05-30 09:38:17来源:燕赵都市网

5月15日,是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当天,保定市公安局在人民广场举办了大型宣传活动,公布了近年来一些案例,介绍了报案方法。

一不小心,卡里的一万多元没了

2012年3月25日,李某到保定新北街南边的某银行ATM机取钱,将银行卡落在ATM机里。三小时后,李某收到短信提醒:银行卡被支取现金13200元。

李某的妻子连忙向北市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了案。民警经过侦查,将犯罪嫌疑人范某抓获。

范某交代:自己在取款时看到ATM机里有一张没退出的信用卡,显示有一万多元现金,便将钱全部取出。

公安机关提醒:近年来信用卡犯罪呈上升趋势,持卡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保管好信用卡,了解和掌握自我保护技巧。

高息诱惑,骗子骗了近20亿元

2010年5月,高新区公安分局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刘某某等人立案侦查。

经查,刘某某为非法牟取暴利,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黑龙江某公司指使下,在我市成立分公司,先后以黑龙江某石油项目、某钼矿项目开发需要资金为名,以月息6%或8%的高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自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共吸收5万余人次的社会公众资金,涉案金额高达近20亿元。

2012年,刘某某等23人被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安机关提醒:千万不要听信低风险、高回报的谎言,如发现有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发现自己及亲友被骗,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专门“杀熟”,非法传销害人害己

2014年3至4月,徐水县公安局对县域内的传销组织进行集中打击。某传销组织以销售上海伊斯丽化妆品的名义发展传销人员,在废弃厂房、出租屋内为传销人员洗脑,让他们欺骗亲戚、朋友加入传销组织。

徐水公安局先后捣毁该组织4个传销窝点,刑事拘留12名犯罪嫌疑人,净化了社会环境。

公安机关提醒:《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犯罪行为。

传销利用“杀熟”手段骗人骗钱,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盲目加入,否则会身陷泥潭不能自拔,最终害人害己。

市民如发现涉嫌传销的组织或人员,或自己被骗误入传销,一定要保持理智,设法尽早脱离传销组织,及时拨打12315或110,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

睁大双眼,当心便宜的假名牌

2011年10月26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组织下,对涉嫌制售假名牌运动鞋企业进行集中打击,对六家涉嫌制售假名牌运动鞋企业集中收网。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涉案生产厂家检查生产车间18间、仓库12座,扣押假冒注册商标成品鞋72113双、半成品4901件,涉及安踏、特步、鸿星尔克、阿迪达斯、耐克等八个品牌,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5名。

公安机关提醒:市民在购物时,一定要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要自觉拒假、注意辨假、参与打假,让假冒伪劣产品无处藏身。

相关链接:受害人怎样报案

保定市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电话是:0312-3035110。为了能使警方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受害人报案时须按要求提供报案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

一、个人报案时,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司、企事业单位报案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如委托办理,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书面报案材料:报案材料作为证据,属公司、企事业单位报案的,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和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印章;属个人报案的,必须有本人的签名及捺印指纹。

三、相关证据材料:如果证据材料是复印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日期,写上“本材料与原件相符”并签字盖章或捺印指纹。

四、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要有案件移送函、移送清单、调查报告、证据材料等。

五、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受理案件时,报案人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代表单位的必须同时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本人工作证)以及经签认的报案材料。

构成犯罪起点

一、合同诈骗案,本罪起点: 2万元以上。

二、挪用资金案,本罪起点:挪用本单位资金1-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赢利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职务侵占案,本罪起点:5000元-1万元以上。

四、集资诈骗案,本罪起点: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罪起点: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存款户在30户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存款户在150户以上或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

六、信用卡诈骗案,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七、保险诈骗案,本罪起点: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

八、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本罪起点:5000元以上。

(责任编辑:洛熙)

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全部评论

    沪ICP备1102267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