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应区别缴个人所得税

2014-05-28 16:59:44来源:南报网

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12月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是476.2万元,实收资本为249万元,为了保持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一致,企业将227.2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顺利通过2013年企业营业执照年检。

税务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核实,该企业用于转增实收资本的资本公积来自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属于文件规定的“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做出补征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5.44万元,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2.72万元的决定。

(责任编辑: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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