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公司是南昌地区的企业,员工用手机发票报销,是否要作为所得一并考虑个人所得税,有这方面的国家文件或地方文件吗?
回复:《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员工用发票报销方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洛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