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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财税处理差异

2014-04-30 09:36:35来源:财会信报

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用以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实际上,不仅在固定资产的定义方面,会计和税法存在差异,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方面,会计与税法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

融资购入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差异
会计处理: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实质上具有融资租赁性质,购入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应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作为入账价值。应支付的金额与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这里的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由此不但导致后续会计折旧与计税折旧存在差异,而且还涉及未来结转“未确认融资费用”时的纳税调整。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差异
会计处理: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差异
会计处理:对于接受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存在弃置义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会计与税务差异
会计处理: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税务处理: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预计负债,是纳税人根据有关情况预计的,实际尚未发生。根据税法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之和。因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含弃置费用。因弃置费用折现形成的财务费用与会计折旧之和,与税法折旧之间的差异,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责任编辑: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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