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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10月起不征个人所得税

2012-12-11 10:36:50来源:网络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规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部分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广州市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与经纪人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双方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人每月从证券公司取得相应的佣金收入。证券经纪人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为招揽和维护客户,常需要先行垫付展业费用,此前税收政策上并没有相关规定这部分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征税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新政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展业成本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广州地税进一步解释,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上述规定的展业成本后,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然后再按照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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