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虽于2012年取得预售收入,预缴了营业税。但是,由于2011年项目未完工,不能确认收入,因此当年按照预售收入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请问预缴的营业税可否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因此,按预收账款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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